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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唐山丰润区助企纾困30条 唐山丰润政府

时间:2024-07-18 17:01:18
2022唐山丰润区助企纾困30条 唐山丰润政府

5月15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助企纾困 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积极助企纾困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1.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凡是政府应给予企业的各项补助、补偿、奖励资金和专项资金,1个月内全部拨付到位。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住宿、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及其他行业中小微企业,加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

5.推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6.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7.延缓缴纳税费。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8.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9.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

10.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从省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1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规上企业,其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在500万元以上(以统计平台数据为准),按照研发投入增速(15%以上的)分档予以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其中增速15%-30%(不含30%)的给予2万元,增速30%-50%(不含50%)的给予5万元,增速50%以上的给予8万元,由企业统筹用于科技研发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支出。

12.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提供指导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

13.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内月度纳统规上工业企业且连续在统计平台报表满6个月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年度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且连续在统计平台报表满6个月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内新增规上、连续在库满两年(不包括纳统年度)且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的企业再奖励5万元。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14.加快落实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政策。抓住丰润区获评2022年全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机遇,用足用好上级补贴资金,全年用于落实政策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

15.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摸排、整理区内企业融资需求,建立动态信息库,及时将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向驻区金融机构推送,适时召开银企对接活动,不断推进银企深度交流。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6.减免房屋租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驻丰央企、其他省市驻丰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唐山市有关标准执行。市属、区属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鼓励市属、区属国有参股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房屋租金,在有关政策中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等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17.做好电力保障。全面贯彻落实冀北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助企、惠企政策,大力推广线上办电业务,持续优化办电流程、缩短业扩报装接电时长;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电、免收电费滞纳金等措施。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18.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已足额缴纳2022年2月份职工医保费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疫情防控原因,疫情封控管理期间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9.搭建平台保就业。创新推进线上就业服务,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创立“丰润区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包含就业创业政策、招聘信息、网络招聘会、个人求职简历发布、技能培训学校、企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岗位、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等多个板块,重点通过线上招聘会和直播带岗等方式全年开展24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20.落实政策促就业。以就业创业政策为指引,通过落实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的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减轻企业负担。

①就业见习政策。引导各企业(单位)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对接收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的企业(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9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②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③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④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贴息政策扶持。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⑥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经区人社局认定的)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同时给予单位(企业)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月。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五、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21.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车辆凭证通行政策,安排专人负责通行证审批,设立24小时办理电话,实行即报即审,推动实现通行证网上办理、线上线下便捷发放,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企业,一次性告知,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提高物流效率。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提高服务水平

22.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3.切实提高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在区政府网站开辟“助企纾困服务专区”,发改、工信、商促、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相关行业纾困政策汇编,对每项政策明确申请方式、咨询单位等操作细则,结合“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专人专线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方便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申请政策。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防止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

24.对有核酸检测需求的企业,安排医疗机构上门提供核酸样本采集服务。

25.提升审批效率。深化社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一网办”“一窗办”“一次办”服务,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手续。“拿地即开工”适用范围扩大到经开区外一般工业项目;实施条件扩大到完成农用地转用组卷即可进行审批资料准备、审核工作,为资料准备留出更多时间。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和施工图纸三方审查,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承诺制,减少提交要件。部分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即来即办”,先行选取1-2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高频事项,压缩审批时限,采取“即来即办”的高效服务方式,以点带面,从而全面推广。

26.实施证照到期暖心提醒服务。依托各业务系统,筛选临期证照,建立审批服务台账,开通“提醒服务”专线,设置提醒时间,在证照到期前,即开始通过电话、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办事群众和市场主体及时办理换证、延续手续,避免因证照过期影响正常经营。

27.积极开展“创B争A促引领”帮扶。对积极申请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行业绩效评级技术指南中A级、B级和引领性标准,逐一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帮助企业查找影响升级的短板、弱项,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迅速整改,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28.创建更多的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权责匹配的监管制度,积极创建更多的重点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出口等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落实自主减排管控待遇,最大程度保障其正常生产秩序。

七、执法与帮扶相结合

29.减少非必要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辖区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减少非必要检查次数,规范检查过程,落实好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利剑高悬”的同时做到“无事不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环境绩效水平高以及正面清单企业(项目),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进一步构建“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的非现场执法模式,采用“双随机”检查、在线监测线索核查、分表计电异常信息核查、信访(舆情)调查、热点网络线索排查等方式,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30.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严守执法监管底线的同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最大限度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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