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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本级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注意事项

时间:2024-07-18 16:56:08
唐山市本级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注意事项

唐山市本级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须知:

(一)企业、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职工未按规定完成自助认证且未通过数据比对的待遇领取人员,将于10月份暂停发放待遇,待遇完成认证后按照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二)享受企业、机关事业、工伤保险的供养遗属待遇人员未按规定完成自助认证且未通过数据比对的待遇领取人员,将于认证结束次月暂停发放待遇,待遇完成认证后按照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三)待遇领取人员失踪、死亡、被判刑收监等永久或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告知单位和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由于未及时办理,失去待遇领取资格导致多领取待遇的应足额退还。

(四)对多领、冒领社保待遇,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支付相关社保待遇,并责令一次性全额退还已多领、冒领的待遇。对拒不退还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资格认证关乎每一位待遇领取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早完成,确保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待遇。如果您在认证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拨打0315-280613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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